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流‘血’流汗又流泪”了吗?说到这儿,估计有些读者又打起了“避避风头”的小算盘。今天就一起聊聊疫情期间的“抓”和“不抓”问题。
年节已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们都已经从年节中逐渐恢复正常工作,辛苦上班了。这就意味着,之前强调过的“陈年旧案追责”将很可能面临“新事儿旧事儿一起算”;一旦开始追责,“喝茶谈心”也很可能在所难免。然而目前,新冠肺炎形势日趋严峻,防控要求也日趋严格;大家不禁很担心,万一因为之前那点旧事儿不小心要去“喝茶”,因此,没有做到良好的隔离、防护,不慎感染了病毒,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流‘血’流汗又流泪”了吗?说到这儿,估计有些读者又打起了“避避风头”的小算盘。今天就一起聊聊疫情期间的“抓”和“不抓”问题。
1. 疫情期间,“风”确有变;
2. 是你的跑不掉:电话视频线上见;
3. 按要求防疫:再次强调”宽严相济“;
4. 新时期的几个小Tips。
疫情期间,吹什么“风”?
疫情期间,空气中弥漫着一丝对疫情的焦虑。随着股市“大跌”,投资人的资金状况也不容乐观。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资金方面的“惊慌”。在一波又一波情绪袭来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情况。
但是,随着疫情日渐严重;相关防控力度也逐渐加大。受到“延迟复工”的影响,有关机关的工作进度也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推迟;地方有些案件也陷入难以依法及时办理的情况。
不仅时间、人员上出现推迟、缺乏,由于一些社区采取了封闭措施,要求当事人在场的执法行为也很难进行。尤其是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措施,由于“防疫”需要,很难被实际执行。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疫情期间没事儿了?
是也不是:面对疫情期间办案困难的状况,最高检在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第二,严格执法,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第三,灵活处理办案和防控的关系。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现在情况特殊,疫情比较严重,我们应当全力抗灾;应当事实从“大局”考虑。办案工作中,并非有利于防疫的事情,如果并非必要,整体来看不会比疫情传播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就应当从缓从宽;以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也就是说,文件的精神在于“疫情期间,防疫为重”。除此之外,只要无害大局的都是小事,都稍微往后靠靠,给防疫救灾让点公共资源,让条“高速路”。
是你的跑不掉:
就具体措施而言,《意见》主要列举了以下几点变化:
第一,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嫌疑人的方式;
第二,询问证人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方式进行;
第三,审查逮捕期间,可以讯问,但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方式;
第四,法定应当讯问的情形,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讯问。
可见,是你的还是你的,不能见面或者见面有困难的,将通过视频、电话等手段讯问、询问;不存在“放假了就没事了”一说。
除此之外,相关机构必须做到在讯问、询问中,严格采取防护措施;并且,必须尽可能缩短询问、讯问的时间。关于“进去被感染”,老哥们基本可以放宽心:疫情这么凶猛,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命;真闹出个范围感染,别说办案,饭碗都得丢。如今说是以“命案必破”的力度进行防疫都毫不为过;在警察叔叔眼皮子底下搞感染,真的有点皮。
关于“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特殊时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听取意见。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有嫌疑人签字后及时收回。”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听取意见的地点不是严肃的指定场所,但一些需要注意的点仍然需要密切关注:你的签字、认同是定你罪的有力证据,请认真阅读并确认每一份签字文件的内容;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切莫自己害了自己。
最后,关于办案期限: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而已经在押的,在押期间不因为疫情延长。也就是说,办案期限虽然顺延,但该放出来的,绝不因此延期。
宽严相济政策:再提倡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啥意思呢?根据这项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两件事:
第一,如果取保等手段,不逮捕就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逮捕。
第二,已经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始终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情形,一般不逮捕。
现在重提宽严相济,实际上就是重申了这两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样,社会资源就能更多地被空出来,交给对抗疫情和打击与疫情相关的犯罪,“从严、从快、从重”。例如,拒不配合防疫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哄抬物价,涉嫌非法经营的;制造伪劣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总而言之,“宽严相济”被重新强调的当下,只要满足一般情形下的取保、不起诉条件,一般会被采取相应的“从宽”措施;而一旦可能存在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让公检法“捏一把汗”的情况,就不再适用上述“从宽”。因此老哥们,做事“避风头”合理可行,但还要看避得是什么风呀。
作者/ 郭谭浩 肖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