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覃业亚在其任职期间有严重作风和经济问题,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我(刘祖宏)实名举报如下: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好:
我一直坚信法律是时代的准绳,是罪恶的牢笼。人性至善至美显然不可能存在,但法律的存在会让我们更加约束自我,远离自己人性的黑暗面,可是这黑暗面竟被赤裸裸的呈现在我面前。原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覃业亚在其任职期间有严重作风和经济问题,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我(刘祖宏)实名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覃业亚,男,现任石门县住房建设局现主任科员,原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其妻子许丽华,系石门第四完小老师。
事实与证据:2013年,覃业亚时任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分管全县廉租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工作。而刘祖云(本人弟弟)承包了包括刘家坪廉租房、武陵北街廉租房在内的近6万平方米等施工工程和原电信邮政商品房开发项目。覃业亚利用其任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职位及权力,具备批准刘祖云工程款拨付、房地产开发的职权,强硬要求刘祖云向其妻许丽华借钱。
2013年2月6日,许丽华与我两兄弟夫妻四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约定许丽华出借500万元给我两兄弟夫妻四人,并就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借款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许丽华出借给刘祖云、刘祖宏兄弟夫妻四人的钱来源于信用社及其它银行担保抵押贷款。
2013年2月8日,许丽华以月息0.79%获得信用社及其它银行的400万贷款,同日,其将从银行所贷的款以月息4.1%直接向刘祖云转贷,约二个月左右的时间,前后合计,才提供了总计为479万的借款(其中转账440万,现金39万),余下的21万被当成利息提前扣除。覃业亚夫妻以将钱出借给我两兄弟夫妻并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为目的,才向银行贷款,明显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高利转贷罪之规定。并且覃业亚夫妻在此次转贷过程中共牟利了139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应当对覃业亚夫妻立案追诉。但石门县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却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向贵院进行举报,请求依法严办。
举报人:刘祖宏
电 话:15973669578
2020.7.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