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法院的当务之急,不在于摆出一个平息事态的姿势,不在于迅速处理当事法官,而是需要公开本案审理的过程,取信于人,而不是继续让公众雾里看花。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编号为(2020)鲁0211号初8429号的民事裁定书走红网络。
这份(2020)鲁0211民初8429号的裁定书称:本院2020年7月21日对(2020)鲁0211民初8429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于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8月16号,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发布了关于作出错误补正裁定相关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我院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误范围,办案人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感谢广大网友和媒体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院将引以为戒,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即使按照简易程序,一名独任审判员也是需要经过阅卷、审理证据、法律适用等程序才能做出判决。做出判决的审判书都需要盖上法院的公章即生效。
如此,本案作出的“王洁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的审判结果想必也是经过审判员履行法律程序后做出的判决。如果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依法向青岛市中院提请上诉。
但是,蹊跷的是,(2020)鲁0211号初8429号的民事裁定书却以“判决书中内容有误”为理由,“应于补正”,完全推翻了审判结果。而黄岛区法院的解释是:“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这就使得这桩标的额度并不大的官司增加了一些神秘色彩。
如果属于判决错误,黄岛区法院就应该在公告中举证说明,是何种原因导致的法官审判结果错误。是证据不足?法律条文援引错误?还是法官违法违纪?而不是公告中简单笼统所称:“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
黄岛区法院的公告未列明事实,未讲清道理,这不但不能为公众答疑解惑,反而使得公众更加疑窦丛生:这个过程当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既然黄岛区法院的公告未能使得公众信服,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继续质疑:以一纸裁定来改变判决结果,如此草率的行为背后,是否存在着人为干预的因素?
黄岛区法院的当务之急,不在于摆出一个平息事态的姿势,不在于迅速处理当事法官,而是需要公开本案审理的过程,取信于人。而不是继续让公众雾里看花。
作者/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