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无孔不入,我的脸归我做主吗?

admin2025年05月05日 1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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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摄像头 安全 识别 人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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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测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要有测速提示的,其余的监控规定在道路或监控设备上要设置明显标志。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面向公众的意见征求已经于11月19日截止,法律出台指日可待了。这项法律里,很多个人信息保护的明文规定或将颠覆我们曾经习以为常的东西,也让我们保护自己的信息有法可依了。
 
  所谓个人信息,最明显的特征是可识别性,专属我们个人的,比如人脸,就是很有时代特性同时又最普通被利用的信息。手机支付、进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入单位门禁,甚至在大街小巷中密布的摄像头,采集分析的都是我们的人脸信息。面部识别已经相当精准的当下,人脸识别被应用在各色场景中,我们的行动轨迹全部记录在案,在未来学家的眼中,未来已经来到了。当各色摄像头抓取我们的人脸时,你有权利说不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当我们驾车穿越在高速和各种等级的公路的时候,经常冷不丁地被闪光灯照一下,很多时候就是被抓取人脸了。如果是测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要有测速提示的,其余的监控规定在道路或监控设备上要设置明显标志。
 
  如此多的摄像头,无死角监控有必要么?前不久发生的杭州失踪案,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监控多多益善,可在电子眼天网一样的注视下,所有人的行迹都暴露无疑了,而这涉及到的是每一个人的隐私。
 
  在广州曾有过邻里间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定,摄像头安装在楼道里,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安装摄像头不属于侵权。但广东高院给大家普了法,住宅信息属于隐私,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在公共空间拍监控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可见,公开区域的公开行为依然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如果他人行为侵扰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依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于是在《草案》里,我们看到了对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的采集,法律有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才可以采集。
 
  但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判断标准相对模糊,《草案》未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的具体场景,也没有对安装主体条件进行界定。在便利店里装摄像头属于公众安全范畴么?小区监控是否为公众安全呢?如果上述情况都可以以公众安全为名义,那么,公路上的摄像头就更是了。未来那些头顶上的电子眼,多了的只是一个个标示牌。当然,我们能够确定的是,那些为了看护自己财产的摄像头,以后只能安在家里,向内看了。
《疑犯追踪》剧照
 
  那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门禁案,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呢?就在20日,富阳法院判定,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后来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采集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这里似乎并没有涉及到个人信息采集的保护问题,但实际上却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野生公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门禁的目的不是统计监控入园的人群,而是为了区分有没有入园许可,这是简单的经济利益。这个意义上,如今很多单位、地铁站、图书馆等场所的进入都设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可如果我们坚持用出示证件的传统方法,也是不应该被拒绝的。
 
  除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任何个人信息的处理,取得个人的同意是最基本的要求。《草案》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大部分规定可以说都是“告知-同意”规则的细化或延伸。“告知-同意”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而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同样有权撤回其同意。不久前公布的《民法典》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强制性规范,同时明确机关、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
 
  大数据时代,中国的人工智能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有人不无骄傲地认为,正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对滞后,互联网企业才有了海量的数据喂养,获得了得天独厚的试验场地,才有了“弯道超车”的机会。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张力,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应该沦为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进而提升牟利手段的工具。
 
  2016年欧盟颁布了全球最严格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予以巨额罚款。美国以州为单位,形成相对宽松的判例,以事后救济为主。比如今年初,历时四年之久的Facebook与其用户因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引发的集体诉讼,最终以Facebook支付5.5亿美元和解费告终。
 
  我们在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在加速,如今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的合规就变得现实起来。如何兼顾效率和个人权利,在企业盈利,政府管理和个人权利之间,我们的法律也在借鉴海外经验,也在试图平衡发展与保护,效率与公平,法规也日趋明确。至少,此前我们司空见惯的信息滥用有望遏止了。
 
  简而言之就是,你的脸,还是你做主。

 
作者/邢海洋

注:本文系作者 admin 授权融媒体发表,并经融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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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那24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Taso韩先生28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加力那28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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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o韩先生24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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