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当裁判又当选手,聚投诉的“人设”也崩塌了?

admin2024年04月26日 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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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聚投诉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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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本身是一件有利于消费者的事,然而一旦投诉与商业化有着太多牵扯,这也让人们的那份信任与期待变成了质疑与愤怒。



  
  娱乐圈的明星们喜欢打造“人设”众所周知,譬如春节过后,翟天临“学霸”人设崩塌也引得广大吃瓜群众的关注。事实上,对于企业而言,同样有着自己的“人设”,品牌的人设取决于公司对品牌的定位以及主营业务。而企业人设的崩塌,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一次大的地震。譬如之前,百度搜索由于魏则西事件一时沦为千夫所指,到现在,百度使出浑身解数重塑形象,但进展缓慢。
 
  而在近日,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一贯充当“正义化身”,吸取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企业小崔”聚投诉,它的企业人设似乎出现了问题。投诉本身是一件有利于消费者的事,然而一旦投诉与商业化有着太多牵扯,这也让人们的那份信任与期待变成了质疑与愤怒。
 
  为了投诉而投诉
 
  收费删帖、煽动投诉的另类“狗仔队”?
 
  在娱乐圈,狗仔们靠自己“锲而不舍”、“不辞辛苦”的跟拍偷拍,获得明星的一些隐私素材,获得炒作的资本和勒索的资本。
 
  而在投诉领域,有这样一家企业发动员工到处鼓励别人投诉,然后以此为资本找企业谈判删帖,这样的行径与娱乐圈的“狗仔队”多少有些相像。
 
  而如今,聚投诉就面临着这样的指责。
 
  这家作为商业网站21CN一个频道而存在的“论坛”,曾多次被爆料带有“收费删帖”、“煽动投诉”、“以帮助消费者反映诉求为由,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疑似寻租的行为。
 
  “聚投诉”关于投诉方面的承诺,譬如投诉“绿色通道”、“7天内解决投诉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看起来很美,事实究竟如何呢?
 
  点开“聚投诉”首页“投诉绿色通道”栏后会发现,在一段“21CN聚投诉‘7天内解决投诉承诺’流程及合作商家”的介绍最下方有一行《21CN聚投诉平台消费者投诉处理合作协议》的小字。点击查看详情会看到如下协议发现这是聚投诉”与合作企业拟签订的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企业方面可以享有的一些服务,但这些服务仔细想来却让人大跌眼镜。
 
  *所谓“7天内解决投诉承诺”服务,是指用户在甲方聚投诉平台提交针对乙方的投诉后,乙方于7天内经投诉人确认解决,投诉帖不予公开。意思是说如果跟“聚投诉”合作,消费者在“聚投诉”上对该品牌的投诉,“聚投诉”可以帮助至少隐藏7天?
 
  *乙方有权对网友投诉提出合理的前置条件,甲方基于合法性原则及用户满意度原则,对此作出确认。
 
  如乙方认为某个投诉不合理,应在该投诉帖下,以乙方在聚投诉注册认证的官方账号登录后,公开回应说明。甲方基于合法性原则及用户满意度原则,根据各方提供的事实及意见,公开做出是否受理此投诉的判断。
 
  对于甲方判定不予受理的投诉帖,将在页面上公开显示“无效投诉”。该投诉不纳入甲方对乙方相关投诉处理解决率的统计等数据中。
 
  意思是说,投诉是否合理,是否公正,是否公开,都是聚投诉说了算。
 
  据有关媒体报道,“聚投诉”原员工透露称,自己的工作就是在网络找负面信息,找到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把他们拉入相应的维权群,再唆使他们把投诉内容发布到聚投诉上,当这些投诉信息发布到网站后,再由专门的人与企业对接商讨删除信息价格的事宜,成功后会给提供该信息的员工20%的奖励。
 
  如此一来,员工出去“拉客”的积极性自然也就比较高,但实际的处理效果呢?透过前面的协议内容我们也可推测出一二,或许很难让人满意,如果企业与聚投诉展开合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将置于何地呢?
 
  投诉受理资质缺乏
 
  吸纳投诉名不正,言不顺
 
  聚投诉到底有没有资格去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且对消费市场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到底有没有惩罚和震慑措施呢?
 
  就目前看来,国内总所周知的投诉渠道还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的各级消费者协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及12315全国互联网投诉服务系统,部分行业有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及下设机构负责投诉管理、处理和日常监督。
 
  本身属于政府机关,履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但任何私营或者民间组织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享有。
 
  而聚投诉的全称是“21CN聚投诉”是广东省地方综合性网站21CN众多频道中的一个,工商信息显示,21CN的法人主体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性企业。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广东省范围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而在21CN官网首页下方共展示了四张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一张可证明“聚投诉”已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而获得接收、审核及处理投诉的资质认定,也没有相关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
 
  由此可见,聚投诉本身是不具备接受消费者投诉的资格,更值得注意的是,其本身就属于商业性质的企业,不具备投诉机构该有的“独立性”,等于说自己是裁判,自己还做选手,本身其实不具备公信度的。
 
  公益的归公益,商业的归商业,俗话说得好,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二者存在交集,但无论如何不能混于一谈,一旦让公益有了太多商业化元素,而裁判又充当选手,这一碗水终究很难端平。如果哪一天,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聚投诉是否会受理?是否能妥善解决?可能聚投诉自己会拍胸口保证,但对于旁观者而言却是无论如何也无法信服的。
 
  由此可见,聚投诉本身经营模式存在质疑,而且并不具备担当吸纳消费者投诉的资格,在315的相关话题不断发酵的现在,聚投诉这个“维权”平台或许才是最需要打击的一个。
 

注:本文系作者 admin 授权融媒体发表,并经融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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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那24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Taso韩先生28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加力那28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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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o韩先生24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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