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后刘金福上诉,中国之声、澎湃新闻网、红星新闻等媒体均跟踪报道过此案,表达对法院二审工作的关注。
舆情综述
1月9日,据《新京报》报道,江西男子刘金福因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案二审宣判,南昌铁路运输中院以倒卖车票罪从轻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过去不到一年时间里,刘金福在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利用抢票软件帮人抢票收取佣金,倒卖票面数额120多万元,获利34万余元。2019年9月,刘金福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刑后刘金福上诉,中国之声、澎湃新闻网、红星新闻等媒体均跟踪报道过此案,表达对法院二审工作的关注。
舆情曝光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刘金福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是否构成犯罪”同样引发舆论激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知名律师邓学平等人认为,刘金福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购行为,与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持相反意见,认为法院量刑适当,称“火车票是一种公共福利,刘金福的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购票机会被剥夺”。然而引发更多争论的,是个人代抢火车票与第三方平台代抢火车票有何性质不同的问题。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采用了刘金福的这种行为,也是涉嫌犯罪的。刘金福称其曾实名举报携程网、飞猪网等抢票软件,但公安机关回复是“查无实据”。对此,不少网民追问“为何个人常遭司法对待,平台却几乎没被当作犯罪处理?”《法制日报》等媒体表示,司法的实务操作应出台一个明确统一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关于倒票行为的认定标准。
伴随着舆论争议,审理法院的释法工作也在同步开展。1月10日,中国之声、央视新闻等推出报道及专题栏目,刘金福案主审法官朱映红就“为何认定是倒卖车票罪既遂”“平台抢票是否合法”等舆论关切问题作出回应。1月13日,该案审判长通过《法制日报》、新京报“@梨视频”等媒体再次回应案件焦点,获得舆论广泛关注。目前,舆论争议基本平息。截至1月16日12时,相关媒体报道1186篇,微博899条,微信文章251篇。
舆情点评
该案二审宣判次日,2020年春运大幕正式开启,“买票难”催生关注热度,因此判决结果曝光后,很快引发舆论聚焦。面对舆论场的不解之声,审理法院的释疑引导工作可圈可点。宣判当日,法院借助《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对案件判决的各项法律依据全面公开,使公众先了解到案件全貌。随后,审理法官在宣判后次日通过央视发布关键引导信息,及时化解网民疑虑。在舆情热度持续期间,又通过《法制日报》等权威政法媒体,对定罪量刑依据、罚金数额标准、从轻判决依据等角度作出跟进解释,引导舆论理性看待法院判决。得益于法院引导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连续性,该舆情热度最终平稳消退。
但诚如刘金福案主审法官所称,“平台是一种怎样的运作模式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此次个案舆论引导的成功也不能令舆论忽视“平台之争”背后的司法困境。据媒体报道,自网络订票实名制实行以来,四川、广东等地都曾发生过类似“代抢”车票获刑的案例。舆论普遍认为,企业的抢票行为似乎已被默认为一种商业服务游离于法律监管外,而个人却要面临司法处罚甚至遭遇牢狱之灾,这才是类案曝光屡屡冲击人心的根本原因。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需充分凝聚“倒卖车票仍须禁止、入罪界限亟待明确”的舆论共识,通过出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司法解释,划清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最终避免此类“司法差别对待”的尴尬。
作者/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