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王全喜祖坟被暴力拆迁引发舆论关注

admin2024年05月03日 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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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征收 犯罪嫌疑人 补偿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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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这起王全喜反映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犯罪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采访。

 
  4月13日,王全喜(男,汉族,1962年4月*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身份证号:41112319620408****,联系方式:139****8008,现住本市召陵区**村)实名向媒体申诉:我家的祖坟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湘江路路南中心的可耕地,是祖坟所在地,也是每年清明节祭拜祖辈的心灵场所。然而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竟然组织黑社会人员将涉及到我家的果园还有祖坟被暴力拆迁和挖掘,并将祖上的尸骨和尸体践踏侮辱,这个案件到目前已经将近两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警方对这样重大的犯罪案件至今没有立案?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对这起王全喜反映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犯罪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采访。
 
  4月15日,记者来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在王全喜的指认下来到了他家的果园和祖坟,现场一片狼藉……
 
  在王全喜家中他向记者哭诉:2018年7月4日凌晨五点左右下着大雨,在我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约一百多人社会闲散人员身穿统一制服,开着挖掘机把果园夷为平地,开发商之前和我沟通过拆迁事宜,对方给出的条件是地按八万五每亩赔付,农作物按三万二每亩赔付,我们家不同意农作物赔付的标准所以没有达成一致,对方强拆后,2019年3月份社会闲散人员到家门口开大灯照大门对我和家人进行恐吓,2019年11月份我家里的两位老人向政府沟通反应相关情况,却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非法拘留,2020年9月28号我和家人下午发现自家祖坟被挖,报警后,晚上7点左右派出所(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派出所)通知我的家人到场,给我们出示告知书,落款是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但是没有给我们相关的书面材料,2020年9月29日我的家人又去派出所沟通,对方说需要调查后给结果,但是一直也没有结果,2020年10月9日我的家人去派出所要求对方出示立案材料,对方是所长接待的,对方说下午去分局开会帮助反应,关于立案材料需要汇报局长后确定管辖问题,但是至今依然没有任何回复,事情发生之今,我家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款项,也没有和我们签署任何书面材料,关于拆迁问题从来没有达成过共识。
 
  王全喜气愤的说,我在去年的11月10日就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专门写了书面的《报案材料》递交给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但该局直至今日没有立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报案人:王全喜,男,汉族,1962年4月*日,身份证号:41112319620408****,河南省漯河市人,现住本市召陵区**村,联系方式139****8008
 
  犯罪嫌疑人1: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鹏飞,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香山路7号,联系电话0395-3285000
 
  犯罪嫌疑人2: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山,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联系电话0375-2797916
 
  报案请求:
 
  1.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王全喜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山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被非法挖掘、尸骨被盗窃和侮辱一案,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成上述犯罪嫌疑人赔偿因涉嫌该罪造成报案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心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是我的合法地块属权。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知属权归于我的情况下,不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更没有到涉案现场踏勘测量,2018年7月4日凌晨五时许,在我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犯罪嫌疑人组织一百余人社会闲散人员身穿统一制服,开着挖掘机把果园夷为平地。更为严重的是上述犯罪嫌疑人在2019年3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到我家门口威胁恐吓;2020年9月28号我和家人发现自家祖坟被上述犯罪嫌疑人非法挖掘、盗窃尸体和侮辱尸体: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严重,并造成我的极大物质和精神损害。
 
  以上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王全喜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山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被非法挖掘、尸骨被盗窃和侮辱一案,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成上述犯罪嫌疑人赔偿因涉嫌该改罪造成报案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王全喜向记者说,我家的果园和祖坟被暴力拆迁,我们没有见到漯河市召陵区就该项目的政府公示?也没有政府和开发商“先补后征”来到果园和祖坟进行踏勘测量,没有就《拆迁补偿标准》与我们进行协商、踏勘测量、听证和诉讼,就利用优势和我们没有经验按每亩地8.5万和农作物每亩3.2万赔付,由于和国家法律差距太大给付的标准缺额缺项,遭强制暴力拆迁,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释明: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记者就该案求证了中国政法大学***(经录音整理):本案是一起“先征后补”(同时也没有补偿)的暴力拆迁案,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王全喜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山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被非法挖掘、尸骨被盗窃和侮辱一案,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而警方应当履行立案职责却渎职不立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征收拆迁中,很多地方征收方为提高拆迁效率,政府或拆迁方经常采用逼迁手段压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等,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也制定很多关于整治违法强拆的相关政策,加强征收拆迁管理,整治违法拆迁行为刻不容缓,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用以严厉制裁违法拆迁行为,同时,也鼓励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违法征收拆迁行为时,大胆维权!
 
  拆迁补偿款要合理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城市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由省级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最低补偿底线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
 
  3、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可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积极做好谈判准备,争取的合法、合理的补偿价格。
 
  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提醒注意:实际征收过程中,即使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根据建造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禁止非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合法的政府征地流程是由市、县政府及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人的各项权利(含告知了强拆的流程),并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但是,对于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维权
 
  房屋和土地都是老百姓的立命之本,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的保障,针对各地违法拆迁行为,最高法在《意见》中也强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违法拆迁损害百姓产权的责任人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身体权的延续利益。世界各国民法都对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尸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因此,尸体本身是受法律规制和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由此可见,非法侵害死者的遗体,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尸体是死者的尊严,也是生者对死者的精神依托。而“祖坟”则是生者对死者最好的祭奠场所: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来源/乡村生活网
 

注:本文系作者 admin 授权融媒体发表,并经融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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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那24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Taso韩先生28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加力那28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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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o韩先生24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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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注于互联网行业—公关领域。兴趣广泛,热爱传统文化,以及看书,闲时写些文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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