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春也多次打电话给赵某义,表示会将工程利润的10%支付给赵某义作为好处费。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南桥街奕女士向媒体报料;其丈夫赵某义为凑合两个不相识的朋友做生意,陷入一场刑事案件中,为此,记者走访了赵某义的家属和律师,并查阅了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刑初220号判决书。
案情背景:赵某义长期在外做生意,有个以兄弟相称的朋友叫余某春,余某春是天长市大通镇人,经营一家园林绿化公司。2011年,余某春请赵某义帮忙,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赵某义正好有个朋友叫黄某保,杨州人,正准备投资做生意,在赵某义的凑合下,黄某保、殷某勇投资400万元收购了余某春经营的安徽春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景园林公司)49%的股份,入股后,余某春、黄某保均多次向赵某义口头表示,会给赵某义相应的好处费,因为彼此都是熟人故而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之后,余某春也多次打电话给赵某义,表示会将工程利润的10%支付给赵某义作为好处费。
2016年8月份,赵某义因自己奥迪车辆涉水,准备换一辆轿车,赵某义得知余某春,殷某勇等人承接的工程已获取可观的净利润,鉴于余某春,黄某保一直答应给赵某义好处费,因些,赵某义即向余某春提出自己想换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车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30万余元),该车的车款由余某春、黄某保等人支付,余某春和黄某保商量之后,即同意给赵某义支付该车的车款,由于春景园林公司帐上没有这么多钱,且临近年低,所以在2016年11月4日支付了30万元给赵某义妻子栾女士的帐户上,该款用于购置车辆的保证金,2016年11月26日,购置车辆剩余的费用,余某春、黄某保等人经商议,由余某春出具一张118万元的借条给赵某义,并承诺于2018年春节之前归还完毕,黄某保、段某勇、李某林、袁某朝对该笔名为借条,实为好处费进行签名担保。
余某春出具该借条时,赵某义也是念朋友之情谊,因为平时两人关系处的不错,余某春经常叫赵某义到公司打牌,赌博,所以赵某义同意余某春出具借条,万万没想到余某春凭着该张借条,矢口否认赵某义的好处费,说赵某义敲诈勒索他130万元,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针对该案,记者咨询过多位律师,律师指出,该案件的判决显然是片面的,本案中赵某义的好处费被公诉机关视为不存在,赵某义单方面向余某春,黄某保等人索要仅根据余某春、黄某保等人的陈述认为赵某义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赵某义仅一人的供述怎么与余某春,黄某保两人的陈述抗衡?另外三位股东及其他人关于好处费的陈述均是传来的证据,并不在现场,该5名所谓的被害人的是利益共同体,赵某义一个人的供述无法与之抗衡,而法院却采用了该5名的陈述,有失公正,很明显指控赵某义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每个人都有亲戚朋友,生活中都不是个体,朋友之间的交往,有时涉及利益时,很多朋友之间出于互相的信任,都没有以文字形式来约束的,大部份都是口头承诺。赵某义案件中读者一眼便看得出,赵某义讲的是人情,对朋友的信任,首先,余某春与黄某保是不相识的两个人,没有赵某义介绍,他们俩能凑合一起做工程吗?余某春如果没有承诺赵某义的好处费,为何赵某义要换车时,余某春从公司帐上转30万给赵某义的妻子帐户上?如果没有承诺赵某义的好处费,赵某义为何非要一辆卡宴车,而不是粤迪或宝马车?
另外,该案件中,余某春、黄某保等人都是利益共同体,赵某义一个人与余某春、黄某保等多人的陈述抗衡,显然有失平衡,判决书中,也清楚的看出,法院法官的裁量权是失平衡,基本采纳所谓被害人证据、证言,而赵某义的相关证据均被否认。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有公平、公证的判决,我们拭目以持。
来源/中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