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 舆情风险如何破?

admin2024年04月26日 1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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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律师 舆情 司法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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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保姆案”到“劳荣枝案”到“长沙货拉拉案”到“连云港女辅警案”再到“吴谢宇弑母案”等重大案件,法援律师引发的舆论争议在不断增加。


  近年来,伴随一些热点案件舆情,法援律师被推向舆论漩涡,不少网民认为其“占坑式辩护”破坏诉讼平衡和司法公正。司法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致性,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然而处于“隐秘角落”的法援律师,在逐渐走向前台的过程中,却屡次成为舆论的炒作对象、舆情的风险关口,给司法机关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此,擎盾舆情研究中心梳理相关案例,解析法援律师的法律地位、舆情特征,以期化解类案舆情风险。
 
  一、异化现象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是扶助贫弱,保障弱势群体的有效举措,却逐渐异化为热敏案件的“占坑式辩护”。从“杭州保姆案”到“劳荣枝案”到“长沙货拉拉案”到“连云港女辅警案”再到“吴谢宇弑母案”等重大案件,法援律师引发的舆论争议在不断增加。
 
表1 近年法援律师热点案件舆情一览
(注:相关信息均来源于网络)

(注:相关信息均来源于网络

主题案件

法援律师介入情况

舆情聚焦

现状情况

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

警方转述公告申请法援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遭拒

家属委托律师二审获准见面

货拉拉乘客坠亡案

通话告知接受法援律师

家属不满投诉并获受理;程序不公

重新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女辅警敲诈案

法院告知本人委托法援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遭拒;程序不公

————

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

法院告知本人不需要亲友委托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受阻

增加一名律师;将申请精神鉴定

许国利杀妻碎尸案

本人未委托辩护人

法援律师二审拒绝参与

     ————

高承勇连环杀人案

————

律师自述承受较大压力;舆论指责为“坏人”辩护

————

保姆莫焕晶纵火案

法院通报本人确认申请法援律师

辩护律师退庭,家属反对法援律师;程序不公

————

 

所谓占坑式辩护,即办案机关以被追诉人已经接

主题案件 法援律师介入情况 舆情聚焦 现状情况
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 警方转述公告申请法援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遭拒 家属委托律师二审获准见面
货拉拉乘客坠亡案 通话告知接受法援律师 家属不满投诉并获受理;程序不公 重新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女辅警敲诈案 法院告知本人委托法援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遭拒;程序不公 ——
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 法院告知本人不需要亲友委托律师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受阻 增加一名律师;将申请精神鉴定
许国利杀妻碎尸案 本人未委托辩护人 法援律师二审拒绝参与 ——
高承勇连环杀人案 —— 律师自述承受较大压力;舆论指责为“坏人”辩护 ——
保姆莫焕晶纵火案 法院通报本人确认申请法援律师 辩护律师退庭,家属反对法援律师;程序不公 ——
 
  所谓占坑式辩护,即办案机关以被追诉人已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为由,变相限制和拒绝被追诉人自行委托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将占坑式辩护定义为在热点案件中相关部门强行指定法援律师辩护,占据辩护位置,导致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不能辩护。
 
  二、舆论解读
 
  对于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占坑式辩护”,不同舆论主体对此多有解读和评价。这都使得法援律师成为案件舆情的重大风险点。
 
  1.当事人家属质疑法援律师未能尽到法定辩护指责。在多起热点案件中,当事人家属通过媒体表达对法援律师的不满。其中劳荣枝家属曾写信隔空喊话法院律师,指责其不称职,并登上微博热搜。劳荣枝二哥表示,庭审前,未能与法援律师进行良好沟通,庭审中法援律师没有做积极辩护,微博话题#劳荣枝家属指责法援律师不称职#阅读量达5472.8万,讨论2750条。
 
  2.律师群体质疑“占坑式辩护”正当性并引导网民提出质疑。律师群体对于热点案件中出现的“占坑式辩护”现象多有批评。其批评主要集中在,其一,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违反相关法律条例,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违背法援制度设立的良好初衷;其二,指责公检法“滥用”法援制度,试图控制热点案件过程和结果,有损司法公正。其三,对于法院“法援获得被告人同意”解释表示质疑,认为被告人在自由意志受限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同意”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值得怀疑。而家属委托律师无法会见被告人进行意思确认跟进一步加剧相关质疑。
 
  3.法界人士辨析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关系。法界人士针对“占坑式辩护”现象进行了分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梁三利律师表示,现行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有先后顺序,委托辩护具有优先性,委托辩护缺位时,指派辩护作为补充。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表示,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是共生关系,但委托辩护优先于法律援助辩护,即在委托辩护存在的情况下,不存在启动法律援助的前提。同时即将(2022年1月)实行的《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原则。据此,可以作为未来处理委托辩护与通知辩护冲突的重要法律依据。
 
  4.立法主体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修订法律封堵漏洞。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时提到:某省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动员当事人放弃自行委托,改由司法机关指定,当事人被迫接受法律援助的做法实际上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诉讼法的要求。并就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
 
  三、成因分析
 
  1.炒作的风险——司法机关主动为之
 
  重大案事件舆情的爆发往往离不开大V律师的推波助澜,尤其是全国性的热点要案,社会高关注度带来的巨大舆论声量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首要关卡。部分律师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转发、参评、传播中试图借助舆论影响案件审理,炒作风险陡升。司法机关常常疲于应付,一面担心审判结果遭遇舆论“阻击”,一面又忌惮延伸的次生舆情灾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此时的法律援助制度恰恰成为“救命稻草”,司法机关通过指派律师,试图降低舆论噪音,严控舆情蔓延,一热一冷的处理势必加深法律程序鸿沟,弱化法治共识。如大V“文史砍柴”所言:“法律援助本来是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控辩交易是为节省司法成本。这些年,这两项制度被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操作成这个样子,真是令人叹息。”
 
  2.情绪的“失控”——舆论的双重标准
 
  在上述提及的相关案例中,舆论对于法院“占坑式辩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基于对上述案例的梳理考察可以发现,除白银连环杀人案和吴谢宇弑母案外,包括劳荣枝案、货拉拉案、连云港女辅警案等其他案件都曾因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引发较大舆论风波,“占坑式辩护”成为网民质疑司法机关、质疑案件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
 
  “占坑式辩护”舆情风险大小因舆论场的双标而不同,并与“案件或被告人争议度”呈明显正相关性。具体来说,劳荣枝和吴谢宇两名被告人在舆论普遍认知中视为“罪大恶极”“处以极刑”的人,这类被告人辩护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司法审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等问题通常被要求死刑的呼声所掩盖,舆论对对于法院采取“占坑式辩护”表现为漠不关心。即使有被告人家属、律师群体或网民在对法援“占坑式辩护”提出异议也会被认为是有意的“洗地”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引发舆情风险较小。但即使如此,案件审判最终很难避免的存在瑕疵,被相关群体所诟病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从长远看,对于司法权威和法治精神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
 
  而另外一种情况下即案件或被告人争议度较大,“占坑式辩护”的舆情风险随之放大。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程序合法性问题作为评价的“硬性标准”为舆论所重视。一旦案件最终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偏差较大,“占坑式辩护”这一程序正义问题便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即使司法机关释放出当事人指定法援律师辩护信息,也会因为过程“不透明”而被舆论质疑。法院因为这类程序瑕疵辩解难度较大,往往只能被动应对等待舆情自然冷却,存在失控风险。
 
  四、风险防范
 
  尽管舆论对不同情况下的“占坑式辩护”展现出不同的评价标准,但从其对法治精神、司法权威“无形”侵害考量,“占坑式辩护”现象所带来的舆情风险亟需重视与防范。
 
  近日,全国律协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代理案件。对司法机关而言,该规定不仅让案件摒除舆论情绪影响,回归理性、法律和事实的本质,也大大增加了案件审判过程的确定性,“占坑式辩护”的必要性正逐步降低。另外,今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原则,即当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并存时,委托辩护应当具有优先地位。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援助法》的效力高于相关司法解释。毫无疑问,“占坑式辩护”的法律空间正逐步缩小,其可行性也在不断降低。
 
  事实上,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法律规定层面去理解,“占坑式辩护”都是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现象,是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这样一种“异化”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危害极大,具体反映在舆论场上是网民对于热点案件出现“占坑式辩护”的强烈批判上。对于该类舆情风险的应对不能仅仅是“扬汤止沸”而是需要切切实实的“釜底抽薪”。在目前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占坑式辩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现“双降”的情况下,逐渐摒弃“占坑式辩护”是司法机关的必然选择,也是防范该类舆情的根本方法。
 
  而从舆情处置实操角度看,消除“占坑式辩护”的舆情风险最为关键的一点便是实现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的程序衔接问题。目前相关热点案件法律援助被视为“占坑式辩护”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辩护选择权是否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达。从表1即可看出,司法机关或警方的告知转述是主要“操作方法”,连接的真空助长了舆论猜忌空间,相关司法机关可进一步增加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衔接程序的司法透明度,如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的书面确认、当事人的选择权告知以及与家属的主动沟通,以公开增加公信,方可化解舆论质疑,避免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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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那24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Taso韩先生28分钟前 回复284

就是因为病人多,专家少,你还要抓?如果你是一个专家,一天12小时不吃不喝不上厕所给20个病人看病,可是外面排队的病人有100个。

加力那28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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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o韩先生24分钟前 回复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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