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结果,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太高表示,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舆情综述
5月10日,“北京头条”客户端报道称,1986年10月,江苏滨海县人耿万喜因涉嫌诈骗被法院判刑5年。因为不服判决,耿万喜一直申诉。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改判耿万喜无罪。随后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补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2019年4月30日,江苏盐城中院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原因是耿万喜已于1990年通过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生效前。对于这一结果,耿万喜表示不服,他认为错判给其名誉、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将向江苏高院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耿万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该报道发出后,并未引发舆论关注。
5月12日,在央广网“中国之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关注此事后,舆情开始升温。舆论多倾向支持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法领域知名专家姜明安认为,耿万喜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进一步指出,耿万喜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于法无据,但可以争取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均认为,虽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早已终结,但因错案状态一直持续,给耿万喜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法院应该赔偿。在新闻跟帖中,大量网民认为不仅应该给予耿万喜赔偿,还应追责当年的办案人员。5月14日,据《新京报》报道,耿万喜已于当日向江苏高院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盐城中院赔偿自己164.4万余元。耿万喜的这一举动得到网民普遍支持。
5月15日,盐城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作出详细解释,称法院认为耿万喜赔偿请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符合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批复。该负责人还表示,因此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故耿万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依法也无法得到支持。对此结果,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太高表示,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截至5月16日12时,该事件相关新闻报道170篇,相关微博540条,微信文章97篇。
法制网舆情分析师点评
对于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申请,舆论关注热议多是国家赔偿的数额,而非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这是因为,在舆论看来,国家赔偿已成为冤假错案改判后的“必经程序”。然而,盐城中院在最高法巡回法庭改判后驳回当事人的国家赔偿申请,而且在解释上处理较为简单,并未考虑后续的舆情风险,致使网民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对法院做法产生不满。在这种舆论压力下,盐城中院通过《法制日报》对驳回理由进行了解释,虽然并未让舆论倾向由支持耿万喜完全转向支持法院,但详细释法的做法还是获得了不少网民的肯定,推动了舆情有效降温。
在涉冤假错案相关舆情中,“情理”和“法理”交锋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不能对网络舆情的整体情况加以通盘把握,很可能在依据“法理”做出决定时,却在舆论场输了“情理”。特别是有专家从法律角度论证支持“情理”的前提下,舆论更容易生出司法机关机械司法的负面观感。因此,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除了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还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动作出细致的释法说理,让舆论看到司法机关的考量依据。此外,由于舆论会天然地同情冤案当事人,政法机关还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生活、工作予以适当帮助,从另一个层面赢得舆论认可。
来源:法制网舆情中心(ID:fzwyq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