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满大街新闻都在播放:共享单车新政,公开征求意见,找来文件原文《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共享单车的定义,忒窄
根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定义,所谓“共享单车”,就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其概念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
个人认为,如上定义略狭窄,共享单车不仅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种传统租赁业务的线上化,即商业模式的创新。
还大大解放了人们的出行选择,甚至在自行车本身的改造上也做了诸多贡献。
我们骑行摩拜单车的时候,发现其自行车轮胎不再是传统打气的橡胶皮套,而是新型穿孔车轮(不用打气筒),这些都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题中之意。
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理想化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这点的出发点是好的,一方面杜绝运营企业动钱;另一方面减轻监管机构的监督压力和处理纠纷数量,似乎“一箭双雕”,实则不然。
租赁是个古老而传统的行业,为保障租赁物的爱惜使用,缓解租赁物所有人的资金压力,承租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押金,是惯例。
不能因为这项租赁业务被搬到了网上,就改变多年实践中各方磨合已久的“惯例“,这些习惯凝结着这种商业模式的“生命线”。
如果切掉押金,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就会寻找提供押金的其他方式,例如使用个人信用或网贷企业垫资或其他,市面上已经开始出现,车身上打着XX贷为您付费,如此一来,丧失重大盈利点的共享单车,就会变成“广告集中营”。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商业社会中,谁也不会“赔钱赚吆喝”,大家都有自己的生意经。
鼓励倡导可以,但在地方监管机构手中,不能变成“必须”或者“潜规则”,逼迫想好好做下去的企业,把精力从自行车改进和研发中拔出来。
机会稍纵即逝,满地都是同质化竞争的免费自行车,甚至倒贴自行车的时候,这个行业离着“死亡”也就不远了。
未满12岁,规定从哪里来
我们在一些小黄车上发现,车筐中有个小条:禁止12周岁以下的儿童骑车。
那么这个规定是哪里来的呢?
根据最新《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就能做与其生理智力相符合的有效民事行为了,为啥骑车不行。
真正的法律渊源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满12周岁的,骑车属于违法行为,其监护人将受到相应处理。
对于共享单车企业为消费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由于骑行人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应增加一章:租赁人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我们不可能苛求一方承担全部义务,同理,征求意见不能只对从业机构做出严格要求,也要对租赁人的权利义务给予原则性规定。
加强租赁人的教育,迫在眉睫,乱停乱放问题,已成诟病。
以前,某共享单车还对举报他人乱停乱放,给予信用分鼓励,如今他们也陷入到免费大战和补贴大战之中,飒姐不禁怀念那个需要预约,按照铃声寻找单车的时期了。
将未满12周岁的人、严重精神病人、已达醉酒状态的人,排除在租赁范围之外,在扫码后弹出对话框,需要租赁人确认自己的“适格状态”,防止在发生纠纷时,共享单车出租人无证据自证清白。
共享单车的“共享”就是金融的切口
将共享单车与互联网金融结合起来,是我们一直等待的机遇。共享二字,才是共享单车的核心价值。
一辆单车,承载了多少个人信息和个人信用资料;在城市不同区域的使用情况,时段分布,都是白花花的银子。
共享单车自身就是金融场景,浑身都是宝。
首先,单车的制造,可以采取融资租赁,传统金融业务,做好了还能ABS资产证券化。还属于著名的“绿色金融”范畴,你懂的。
其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如何做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肯定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协助,如今看来,拥有社交功能的腾讯旗下微信支付,优势略明显。
再次,个人出行信息是富矿。虽然我国法律采取了整体保护道路,对于清洗过的大数据,还是承认其合法地位,允许按照市场化的价格流转。
使用共享单车数据,可以有效协助商铺进行选址,飒姐当年学过一点商学院课程,还记得英国教授第一句话就是:商铺=选址,人流量是选址的重要参考数据。失去了对每个人行为的追踪权利,法律还是承认匿名情况下,某一地区自行车频繁使用的数据可以被合理合法采集。
最后,支付方式必将出现变化。虽然现在大家都在价格战,甚至找个由头就免费,但是长久看,共享单车肯定会向自然人收费,除却现有电子支付方式外,不排除使用智能电子货币、新硬件技术的IC卡等。
作者/肖飒